刑事訴訟是一種活動,在這種活動中,具有平等對抗和爭議的雙方將爭議告知中立的法官,并要求法官解決爭議。
在何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推遲案件的審理:
<1有必要通知新證人出庭,獲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進行調查。庭審期間,有關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申請新的證人作證、獲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他們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可能會影響對真相的確定,甚至影響對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他們應同意該申請,如果不能在法庭上解決,法院可以決定推遲審判,直到新的調查和證據收集,評估和檢查已完成。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檢察官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一方,應當有足夠可靠、充分的證據,在開庭期間指控被告人犯罪。檢察官應當在開庭前認真調查取證,做好準備。開庭期間,如果發現被告人犯罪的新證據或者原始證據不可靠、不充分,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治犯罪分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如果法院接受,它可以決定推遲審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將收集到的被告人犯罪事實證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決定重新開庭。由于當事人申請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專家回避,審判不能進行。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平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申請回避有關人員,合議庭認為其申請不合理,依法予以駁回的,審判活動應當繼續進行。合議庭需要調查研究當事人的申請,不能當庭作出決定的,或者認為被申請回避的人確實應當回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法律規定,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推遲審理。其目的是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起訴。應當強調的是,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嚴肅的,必須依法進行。除上述三起案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決定延期審理,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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