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民事案件的審判期(一)起審標準案件的審判期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第一審民事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二)人民法院判決的結案時間標準
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后一方的日期為結案時間。需要委托宣告、送達判決的,委托宣告、送達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期間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宣判、裁定、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七日內送達:。保留送達的,判決書留在被送達人住所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公告的發布日期應為交付日期。如果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則送達日期應為結算時間。如果案件是通過相關單位交付的,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的日期應為結案時間
5。本案的結案時間以批復發布日期為準,并以批復發布日期為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計算刑事案件的審判期間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下:
1。20天: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審判期為20天。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理期限為1個月且最遲不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4。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
三個月、三個月或3.5個月,即比第二個案件的審理期限長兩個月
經院長批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4個月或4.5個月:即在第三個案件的基礎上,在《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情況下,再延長一個月,[(1)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3)逃逸犯罪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五個月或者五個半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判期間可以延長六個月或者九個月,即6+3=9個月和6個月,延長三個月:一審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不按普通程序被拘留的,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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