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日本,反傾銷政策,特點
一、日本反傾銷政策的主要內容
日本是世界上第五個最早實施反傾銷制度的國家,其反傾銷制度開始于1920年它所頒布的《海關關稅法》,這一反傾銷立法年代僅次于加拿大(1904年)、澳大利亞(1906年)、南非(1914年)和美國(1916年)之后。日本的反傾銷制度歷經修訂和完善,構成了目前主要由《海關關稅法》、《關于反傾銷稅的內閣法令》以及《關于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這三者構成的反傾銷政策體系。至于日本反傾銷法律和規則沒有涉及的事項,則適用WTO《反傾銷協議》的相關條款和規定。
根據日本的反傾銷管理體制,負責處理反傾銷事務的行政管理機構有三個,即:財務省(原大藏省)、受到傾銷損害的有關產業主管省和經濟產業省(原通商產業省)。在不涉及農產品的情況下,主要是財務省和經濟產業省兩個部門。財務省設有一個專門的部門即計劃和法規課,負責管理反傾銷和反傾銷稅的相關事務。財務省負責受理日本所有有利害關系人的反傾銷申訴,并在反傾銷調查結束后,負責作出最終裁決。經濟產業省的反傾銷事務則由設立于通商管理局的通商政策計劃和調查課負責處理。在反傾銷調查中,財務省、有關產業主管省和經濟產業省這三個機構各自派出若干名職員共同組成調查小組,負責所有的反傾銷調查工作,但由財務省牽頭,負責組織和協調工作。此外,日本的反傾銷管理機構還涉及到海關總署和外匯關稅協調咨詢委員會,其中,海關總署是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的執行機關,而外匯關稅協調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反傾銷案件的裁決提出有關建議,但該委員會只是一個咨詢機構,而不是決策機構。
同世界其他各國一樣,日本的反傾銷政策也是在關貿總協定(GATT)第六條以及GATT《關于執行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即WTO《反傾銷協議》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日本反傾銷政策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施反傾銷的前提條件;二是反傾銷政策的實施步驟及反傾銷措施。
1.實施反傾銷的前提條件
(1)存在傾銷商品的進口。所謂傾銷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國外銷售產品的行為。因此,要確定進口的商品是否存在傾銷,關鍵是要確定外國出口商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日本反傾銷政策規定,外國出口商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是指正常貿易過程中在出口國國內銷售同類產品的價格。這里所謂的“正常貿易”不包括以下三類交易:一是售價低于成本的交易,即銷售價格不足以抵補產品的生產成本和一般管理費用以及正常交易過程中的合理利潤;二是產品的銷售價格無法使生產商在一段合理的期間內收回產品的生產成本及一般管理費用的大批量的交易;三是發生在有關聯關系的賣主和買主之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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