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介紹經營成果等相關信息的行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
(二)產品說明會上的說明和介紹;
(三)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
(四)客戶服務人員的回訪;
(五)定期寄送報告資料。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應當制作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準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欺騙、誤導和隱瞞。
第六條保險公司銷售新型產品,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還應當出示投保提示書。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并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后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第七條保險公司在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高、中、低三檔演示新型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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