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強我國出口企業的反傾銷應訴意識。對于我國出口企業而言,需要在反對外國歧視性對華反傾銷和加強反傾銷案件的應訴工作中積極應訴并爭取勝訴。根據反傾銷法的規定,在確定是否存在傾銷時,要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同一水平上進行比較。在確定“正常價值”時,要區分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的確定,規定了特殊的方法,即替代國價格、結構價格和第三國對美國的出口價格。而對市場經濟國家,則采用出口商在其本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向第三國出口價格或結構價格計算“正常價值”。我國出口企業必須明確把握這些正確的應訴方法,充分準備才有可能勝訴。
第二,明確反傾銷應訴中的核心問題。反傾銷應訴中關于“非市場經濟”定性是核心所在。在應訴過程中,對企業是否受政府實質性控制問題的抗辯,是爭取市場經濟國家待遇的主要工作,對在反傾銷應訴過程中取得較好的結果乃至于勝訴具有極為關鍵的作用。另外,出口企業在應訴過程中應主動查詢其他國家商務部門使用的替代國商品價值信息,力求使用對我國有利的替代國信息。
第三,完善我國行業組織在反傾銷中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出口企業之間存在各種形式的行業組織,主要以華人商會為主。要強化商會在反傾銷中的作用,必須制定和完善商會基本法。首先要加快制定民間組織法,明確民間組織的涵義,界定民間組織的范圍,明確立法宗旨以及與民間組織相關的原則,確定民間組織的設立程序、具體職能和地位,以及民間組織與相關政府部門的分工和協作關系,以促進行業自我管理機制的形成。其次要修改并完善反傾銷立法,明確規定商會的反傾銷調查主體資格和反傾銷的具體職能,賦予商會在反傾銷中的具體權利,建立反傾銷基金,包括應訴基金和申訴基金,形成具有自主性的反傾銷應訴規則。傅*峰(14《法苑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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