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概述(一)審判監督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進行再審的程序,但僅限于適用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判決、裁定,確實需要再審的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具有以下特點:(1)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2)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是法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原因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由法務部門審查決定。(3)根據審判實踐,案件只由第一審法院審結,無論是自審還是命令再審,適用于一審程序,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二)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關系;(一)立案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的主體是原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院長。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是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第二審程序的啟動,只要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錯誤,可以上訴;只有當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二審是一審的延續,上訴期限有一定限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當事人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提起再審程序的時間。(5)審判法院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可以由原審法院、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三)審判監督程序的作用建立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對于糾正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錯誤具有重要意義,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一)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概念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是指人民法院認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確有錯誤(二)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再審決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案件的性質必須是訴訟案件;(二)案件的判決、裁定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三)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四)必須提出或者撤銷(三)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程序,他應將其提交司法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確有錯誤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一)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概念。人民檢察院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中發現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理案件的訴訟行為抗訴的對象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抗訴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確實錯誤的判決、裁定,(三)提出抗訴的有效判決、裁定,依照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分為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和當事人的上訴。1.當事人的上訴。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上訴,請求再審。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負責地處理當事人的申訴。2.對人民法院的監督。各級法院認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必須提請審判委員會成員處理;如果最高法院發現錯誤,有權提起審判或命令重審;上級發現下級已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決定的,有權責令重新審理替代品。三、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檢察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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