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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于1999年1月21日發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委托方和承攬方必須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和承諾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或者參照國家制定的《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和《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文本。本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和要求。勘察設計費用由委托方和委托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擅自降低勘察設計費用。委托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勘察設計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必須將合同文本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備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合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法律知識: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國家有關專業部門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被許可單位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報告,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證書。第二十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立、合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通知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發證,注銷資格證書的手續,應當自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原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辦理。需要申請資質證書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程序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勘察設計證書是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資質許可證,只供本單位使用的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只能在資質等級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業務
嚴禁無證勘察設計、轉讓和掛靠。嚴禁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印章、標簽,不得私自邀請其他單位的人員為其進行勘察設計
第二十二條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持有工程勘察證書或者工程設計證書,以及《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或《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在沒有收費資格證書的企事業單位內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在社會上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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