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司法解釋,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確定了14種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人民法院違法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自該司法行為發生或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向作出該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違法司法行為的案件,使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實質上有章可循,《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14種具體情況,列舉了應當認定人民法院違法的情況。其中: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決定予以逮捕,釋放后,未依法撤銷逮捕決定。p>
違反法律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追回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
對沒有妨礙訴訟行為的人采取或者多次采取傳喚、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的,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未依法撤銷的
司法拘留超過法律規定或者決定確定的期限的
處以超過法定數額的司法罰款
違反法律、法規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
,對保兌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對申請人可分割財產超過標準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執行保兌,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多次查封、扣押,違反法律規定凍結、確認申請人財產,造成申請人財產損失的
故意不履行被查封、扣押財產的監督職責,造成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
故意拖延或不執行被執行人已發現的財產,導致被執行財產的損失,并對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
本應恢復執行的案件不恢復執行,造成被執行財產損失,對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沒有法律依據將執行案件的財物轉給其他當事人或者外部人,對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非法查封,扣押、處決外人財產,給外人造成損害的
依法應當拍賣的財產未經拍賣、強行變賣或者用于清償債務的,對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申請人認為人民法院的上述具體司法行為違法,可以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申請確認
負責人還指出,除上述14種具體情況外,如果有其他情況必須確認為違法,自下而上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其他違反法律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確認。不過,她也指出,這項規定的適用應非常謹慎,并受到嚴格控制。除確認非法當事人之間差異不大的情況外,應當提交司法委員會討論決定。這主要考慮案件的性質以及確認違法后的法律后果。我們不僅要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要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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