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點是:雇主是否仍需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罰負責首先,在本案中,無論誰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負有責任,讓我們先看看能否根據情況和過失來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薪。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本法的初衷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就業過程中的權益,避免勞動者因協議不明確而不能在糾紛中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本法第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僅取決于是否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不受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的過錯的影響。因此,在本案中,雖然拒絕簽署勞動合同的一方確實是李員工,但由于未能簽署書面續簽合同而導致事實勞動關系持續近半年的過失,也歸因于雇主的疏忽,即雇主允許存在非法身份。因此,公司只能為此支付工資,并承擔雙倍工資的處罰責任。其次,當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雇主不能被動地等待支付雙倍工資的起始日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賦予用人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權利,即勞動者自受雇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換句話說,當雇員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雇主只能容忍一個月。如果員工在一個月期滿前仍拒絕簽字,雙方應及時終止勞動關系,以免涉及兩倍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5類情況,被舉報后村干部直接下崗!
2021-01-25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是什么
2021-01-09贈與合同受贈方不知道成立嗎
2021-03-18入贅者對岳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2020-12-13商業銀行可以自行確定存款利率嗎
2021-03-05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2020-12-31消費合同多久生效
2021-03-01勞動關系長期中止能否解除
2020-12-23遭遇口頭辭職該怎么辦
2021-02-02在醫療期辭退如何賠償
2020-11-13人壽保險理賠的過程
2020-11-15貨運運輸合同的保險的規定是什么
2020-11-09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
2021-03-01違反保險合同條款無法獲得賠償
2020-12-01人壽保險理賠手續是什么,理賠標準又是怎么樣的
2021-01-17保險公司是否應被追加為被告
2021-02-25汽車沒買保險交警查到會怎樣處理
2021-02-26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2020-12-07村民侵占耕地不給怎么辦
2021-01-30承包合同具有民事責任嗎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