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認為不應當清償債務的,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的,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規定,15天的異議期限不變。人民法院不得擅自變更,債務人必須遵守。債務人的異議必須針對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異議應當針對債務關系本身。如果債務人的異議是說明他無法償還債務,或對償還期限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見,則該異議不能成立。在司法實踐中,債務人的異議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債權人在申請書中提出多項獨立的付款請求,債務人對其中一項提出異議,其異議效力不能等同于其他債權。第二,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涉及多個債務人。債務為連帶債務,債務人一方提出異議的,視為全體債務人的異議;如果債務不是共同債務,而是單獨債務,則一人的異議不涉及其他債務人。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債務人口頭提出的異議無效
異議的效力
對支付指令的異議的效力是指債務人對支付指令提出異議的法律后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異議條件的,支付令無效。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償付能力,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該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提出異議將使付款單無效。如果法律情況更復雜,歡迎您在線提供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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