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請人是否可以撤銷支付令支付令,即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付款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前撤回申請
支付令可撤銷的客觀性
(I)保護要求
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監督程序雖然不是訴訟程序,但它仍然是解決債權債務關系簡單明了的法律程序和途徑。因此,當然,它必須貫徹“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公民權益”的基本原則。對債務人而言,監督程序確立了保護其權益的程序和途徑,即在法律期間的異議權。債務人的異議可以終止監督程序,使支付指令失效,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但是,債務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反對權,支付令確有錯誤的,債務人應當向法院提供如實反映情況的證據,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經批準的,撤銷支付令。對于債權人來說,在申請支付令后,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沒有得到充分和徹底的保護。為使申請人能夠通過其他程序和方法解決爭議,同一債權存在其他不計入損失、申請的債權原為擔保或抵押但不能同時主張的,準予撤銷支付令,申請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后發現新的事實
(二)條件要求
是指適用于監管程序的具體條件要求。監管程序的應用和支付指令的生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即使支付指令已經發出或生效,也存在可撤銷的客觀性。這些條件是:債權債務關系主體具體真實
收到債務人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前撤回申請。如果法律情況更復雜,歡迎您在線提供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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