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的執行是否需要法院的同意根據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和解協議的執行由雙方協商確定,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同意,但是法院執行人需要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字或蓋章。被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所。在一定條件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所。以有義務贍養被執行人的人的名義,還有維持生命所需的其他住宅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以其名義轉讓其他房屋,以免除債務。被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提供生活用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價格變動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為什么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所可以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保障當事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保障居住權是維持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家庭成員生命所必需的,否則,保障是不必要的。擔保有期限。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存權的保護應當是尖銳的。所謂“緊急情況救不了窮人”,債務人最終應向當地政府申請住房保障,而不應將政府應承擔的所有社會保障義務轉移給債權人。被執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對其生存權的保護逃避執行
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和解協議的執行由雙方協商確定,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但法院執行人需要將協議內容記錄在書面記錄中。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咨詢有關盧巴的法律問題。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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