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無效。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些單位為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采用欺詐的行為,讓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好在應付勞動年檢(社保年檢)或者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填寫內容,這樣做確實能規避一些法定責任。
但有些條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如: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加班沒有加班費、發生工傷以后,勞動者自己負責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無效或者部分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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