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資員工是否可以提出辭職
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經濟補償金最高標準是多少
上述條文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述條文的第二款規定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限制為十二個月,而此條規定的前提為當勞動者的收入高于市均工資的三倍,才有這樣的限制。那么在此情況下,可以理解的是,只有當勞動者的收入高于市均工資的三倍,才會十二個月封頂,不是此種情況的,沒有十二個月封頂的規定。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通過并生效之后,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會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為員工的月工資低于(含本數)市均工資的三倍時,按實際年限補償;另一種為員工的月工資高于市均工資的三倍時,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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