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精神出現問題,公司是否負責任
很難要求公司負責任,除非有非常明確的證據。
公司有一個員工精神有問題,勞動法如何規定此類人如何處理
勞動法規定:醫療期內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公司員工精神出現問題,公司是否負責任解答如上,實際上公司跟員工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微妙,如員工家屬沒有證據證明精神病是與公司直接相關,是很難要求公司賠償,但也可以找律霸網的律師實際咨詢下,看看自己遇到的情況有沒有維權的機會。律霸網也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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