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對海關商品預歸類等行政裁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海關作出商品預歸類等行政裁定的前提是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即海關不是主動對執法中的問題作出行政裁定,而是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進行行政裁定。在海關執法中,可能會遇到許多情況需要作出行政裁定,本條不可能一一列舉,因此采取了列舉加概括式的寫法:“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作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列舉了比較常見的商品預歸類行政裁定。
商品預歸類是指一般貿易的貨物在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以海關規定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提供樣品,海關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決定的行為。需要進行預歸類的商品,是在關稅稅則里沒有規定的商品,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了提前了解該商品需要繳納的關稅等情況,同時也是為了加快通關速度,在進出口貨物之前先向海關提出商品預歸類的申請。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的規定,預歸類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注冊的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預歸類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寫《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申請書》,以書面形式提交進出口地海關(包括直屬海關),進出口地海關應于接收申請的三天內交直屬海關并由直屬海關決定是否受理。一份預歸類《申請書》只應包含一項商品;申請人對多項商品申請預歸類的,應逐項提出。申請人不得就同一種商品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預歸類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注冊的企業代碼、聯系人姓名、電話等;
(二)申請預歸類商品的中英文名稱(其他名稱);
(三)申請預歸類商品的詳細描述,包括商品的規格、型號、結構原理、性能指示、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四)預計進出口日期及進出口口岸。申請人應按海關要求提供足以說明申報情況的資料,如:進出口合同復印件、照片、說明書、分析報告、平面圖等,必要時應提供商品樣品。
《申請書》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印章,所提供資料與申請書必須加蓋騎縫章。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向海關隱瞞或向海關提供影響預歸類準確性的傾向性資料。預歸類申請由各直屬海關受理并作出決定。海關總署負責審查由直屬海關上報的疑難商品或有歸類爭議的商品的預歸類申請并作出決定。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應為申請人實際或計劃進出口的貨物,如所提申請與實際進出口無關,海關可不予受理。
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后,以《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書》通知申請人,決定書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注冊的企業代碼;申請日期;商品詳細描述;海關商品歸類編碼;簽發日期及海關簽章。由于行政裁定具有普遍約束力,在相同條件下對相同貨物普遍適用,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進口或者出口相同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
二、海關對所作出的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應當予以公布。本條要求海關對作出的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要公布,目的是增加海關執法的透明度,使對外貿易經營者及時了解有關行政裁定,從而方便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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