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出資購房離婚財產應該怎么分割?
1、婚后朋友出資購房離婚時一般都是均等分割房產的
(1)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的購買價是10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70萬元,現值120萬元,未還貸款是6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元減去60萬元等于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就完全合法擁有了房產的物權,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有。
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的房屋
雖然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另有約定除外。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題中這種朋友出資購房的情況,只能說明買房的時候欠了外債,而且,這跟房產的分割根本就沒有什么直接的聯系,如果是為了結婚專門和朋友借的錢買的婚房,而且隨后這套房產也變成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了的話,配偶爭取房產的時候也有義務承擔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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