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有值班工的工種嗎
不是一個工種。
一、值班和加班的區別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另一方面,加班費的計算是法定的。譬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雙休日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按照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對于值班費的計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二、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加班費的計算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計算方法,二是計算基數。
關于計算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大致為:加點為150%,休息日為200%,法定節假日為300%。爭議最多的,集中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方面。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有約定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這里所指的“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應為勞動合同確定的工資標準;而正常出勤月工資則包括員工在一個月內所獲得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參見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辦法【1995】309號)。但在具體操作中,某些用人單位自行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甚至以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數,均屬違法行為,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值班是為了安全而設立的一個臨時的工作崗位,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一般值班也會有工資,但是國家并沒有規定,而規定了加班工資的,加班工資比正常工資要高。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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