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賠償:
(一)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二)造成財產損壞的,賠償修復所需費用或者按照損害程度予以賠償;
(三)造成財產滅失的,按違法行為發生時當地市場價格予以賠償,滅失的財產屬于尚未繳納稅款的進境貨物、物品的,按海關依法審定的完稅價格予以賠償;
(四)財產已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
(五)扣留的財產因海關保管不當或不依法拍賣、變賣造成損失的,對直接損失部分予以賠償;
(六)導致倉儲費、運費等費用增加的,對增加部分予以賠償;
(七)造成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八)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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