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可以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1)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自動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勞動者根據38條辭職有補償金,
不與勞動者簽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收集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工資卡等,等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或勞動者辭職,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保險。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和員工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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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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