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的種類
根據內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為“無效果無報酬的救助合同”和“雇傭救助合同”。“無效果無報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據救助效果決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報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這種合同。所謂“雇傭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規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揮進行救助活動,而不論救助成功與否,被救助方都應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設備按約定支付報酬。雇傭救助合同在性質上與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諸多不同,更多體現了雇傭服務合同的性質,因此現在一般不再視其為海上救助,而視為一種勞務合同。海難救助中通常采用標準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國際上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助合同格式是“勞氏救助合同格式”。
救助合同的訂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長代表船東和貨主簽訂。海商法第175條規定: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遇險船舶的船長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權代表船上財產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這一條規定了兩個法定代表權,即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東,以及船長和船東有權就船載財產代表財產所有人簽訂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的變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一方起訴或者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受理爭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可以判決或者裁定變更救助合同:1.合同在不正當的或者危險情況的影響下訂立,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2.根據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項明顯過高或過低于實際提供的救助服務的。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與被救助人之間簽訂的,由一方進行救助行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報酬的合同。海難救助的形式分為純救助和合同救助。純救助是指船舶遇難后未請求外來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為。合同救助是根據雙方簽訂的救助合同進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律霸小編提醒您,如果救助人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了救助,仍可獲得一定的特別補償,在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救助未取得效果的,仍可獲得救助款項。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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