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何時不用經濟補償:
一、需要經濟補償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非因勞動者過錯的單方解除。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經濟性裁員。
1、用人單位是屬于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對瀕臨破產業,允許一定階段(不超過兩年)的整頓期。
這些企業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二、不要補償的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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