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權益:平等就業權
典型案例:
2012年6月,大學畢業生王某開始求職,在網上看到某民辦培訓學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覺得自己各方面條件都很合適,便投遞了求職信息。但是等了10多天,王某也沒接到面試通知,打電話詢問原因,一工作人員答復稱該職位只招男性,即使各項條件都符合,也不會考慮。
王某認為該民辦培訓學校因性別原因拒錄屬性別歧視,便訴請北京市海淀法院判令招聘單位賠禮道歉并賠精神撫慰金50000元。庭上,招聘單位放棄辯護權。招聘單位負責人張某代表學校當庭向曹-菊道歉,稱學校6000名員工中女員工占80%以上,之所以招聘“僅限男性”,是因當時該行政部門清一色女工,部門迫切招用一男工承擔部門“體力活兒”。經法院調解,雙方當庭和解,該民辦培訓學校將于今年12月30日前贈給王某30000元,作為關愛女性平等就業專項資金。
庭外,招聘單位負責人尹-雄也表示,其實目前在中國,性別就業歧視的情況還是屢見不鮮,而且是經常見到,該單位也是支持女性能享受平等的就業權利,所以最后決定同意被告方最低3萬元的賠償要求,但是希望能夠作為反對就業性別歧視的一個專項的公益基金。案例來源(中國教育網絡電視臺)
法律依據:
《憲法》
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勞動法》
第3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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