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產權專利案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即可以作為第一審法院的是:
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②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
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二、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是怎么規定的?
(一)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二)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是,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三)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時,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雖然一般的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是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但無論是侵犯專利權、商標權還是著作權的,通常情況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都是中級人民法院,在較大的城市基層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
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知識產權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知識產權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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