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所屬行業]s外資企業金融證券、保險業
[所屬區域]全國
[發文文號]
[發布日期]1991-06-11
[生效日期]1991-06-11
[廢止日期]無
[閱讀次數]304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暫行規定》,
為規范對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資金融機構系指外國資本的銀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
險公司、財務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性租賃公司。
第三條常駐代表機構是其總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稱為“XXX代表處”。代表處
的主要負責人稱首席代表,其他人員稱代表、顧問、助理、秘書。
第四條中華人民銀行是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管理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可按本辦
法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在中國境內開放城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第五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開放城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向中國人民
銀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單位總管理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所在國或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副本
(或影印件);
(三)申請單位總管理機構的組織章程、董事會或類似組織的名單;
(四)申請單位最近三年的年報;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前款所列除第四項外,凡用外文書寫的,都須附具中文譯本。
外資金融機構在北京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將申請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申請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城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將申請材料提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分行,由其審核后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材料后,在三個月內確認是否接受
申請,若接受其申請,則發給《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表》;超
過三個月未得到中國人民銀行確認的,申請自行失效。
外資金融機構收到中國人民銀行發給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申請表》后,須在二個月內將填寫好的該表連同由其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常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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