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基本工資該如何確定
1、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是否要計算“年終十三薪”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年終獎十三薪”是獎金的性質,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用人單位在對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進行計算時,應當將勞動者年終獎十三薪計算在“前十二個月工資”之內。
2、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是否能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而用人單位每月為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后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戶,是貨幣性收入,當然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時不能扣除。
3、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平均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而應得工資通常是指稅前工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頒布的《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條款表明,對勞動者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只有在高于一定總額之后再通過法定的計算方式繳稅;如果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計算工資基數時先行扣除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應當是稅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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