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見的勞動爭議及其解決
勞動爭議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勞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如下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勞動爭議的各種方式的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勞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的各種方式的時效期間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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