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再簽的補償協議有效嗎?
離婚后再簽的補償協議如果是雙方約定并簽訂的,則是有效的。離婚后可以作出補償協議,只要雙方對于補償達成一致條件,雙方簽署就是有效的。但是離婚后作出的補償,是屬于對方作出的一種贈與行為。如果該補償以及交付,那么贈與就完成,不可撤銷;如果在補償前,對方作出撤銷的表示,那么贈與就撤銷,對方可以不履行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離婚協議書的具體內容。
離婚協議書
甲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方與乙方于xxxx 年_8__月認識,于_xxxx_年__9_月_23__日在__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因___性不合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各自歸各自所有。
⑵房屋:登記在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邕武路山漸青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30日內辦理,乙方必須協助甲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甲方負責。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甲乙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3、債務的處理:
甲乙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4、一方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5、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6、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7、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時,男女雙方是可以約定財產分割的情況,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的標準來處理,雙方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顯然是有效的,但如果存在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則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離婚協議的公證效力是怎樣的
辦理離婚協議公證要多少錢
可以跟精神病人協議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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