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分居之后丈夫欠下債務離婚時要共同償還嗎?
王某于1999年同丈夫李某登記結婚,2001年生育一兒子。由于雙方不了解缺乏感情基礎,婚后雙方常為一些細小瑣碎之事而爭執,李某經常在外吃喝玩樂,多日不回家,對妻子很冷淡;一氣之下,2004年王某獨自帶著兒子到上海發展,雙方開始分居,各自經濟獨立。分居期間李某在妻子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他人借了30萬元經商,因經營不善結果全部虧損。2010年王某考慮到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決定同李某離婚。雙方在協議過程中,李某同意離婚,但要王某承擔他經商虧損的30萬元債務的一半,理由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應共同承擔,王某則不愿承擔這筆債務。
李某借款經商虧損之事,發生在雙方分居期間,在沒有往來的情況下,雖然王某不知情,但分居畢竟不等于離婚,事發之時倆人的婚姻關系依然存在,于是一個法律問題就此產生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另一方該不該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對于這個問題,答案是既要掌握原則性,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準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
【分析】
一般說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然也存在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所謂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單獨一方所負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下列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此債務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的個人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已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李某經商所負的債務,盡管發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但此時雙方已產生矛盾而分居,李某經商是瞞著王某,王某根本未參與經營和決策,更重要的是李某做生意的收益沒有用于家庭消費,為此該債務屬于李某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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