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期限延期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接管商業銀行的機構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所以延長接管期限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
中資商業銀行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金融債及依法須經銀監會許可的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2、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3、貸款風險分類結果真實準確;
4、撥備覆蓋率達標,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5、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6、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申請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或金融債及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申請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或金融債及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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