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辭職時被公司索賠離職補償,小張拒絕向工作了十年的某航空公司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被告到法院。目前法院已經審理此案,離職補償未得到法院支持。
2月25日,從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航空公司要求小張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的訴訟請求被法庭依法駁回。
小張同意支付210萬元離職補償金,但認為要他支付“飛行經歷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同意公司的這項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結果:
經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于近日對本案作出判決:被告小張應支付原告航空公司離職補償金210萬元;駁回航空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承辦法官說,被告作為原告聘用的飛行駕駛員,其工作內容就是參與機組飛行,被告在完成勞動任務的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工作時間的積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這是勞動者在自身勞動過程中的價值積累,也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體現。
而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動工具,創造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并非原告提供給被告的額外待遇。在現行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對飛行員的飛行經歷賠償費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飛行經歷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法庭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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