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補償嗎
是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辯律師的地位,權利,義務,責任分別是怎樣的
2020-12-29被害人訴訟請求怎么寫
2020-11-12工地自用儲存柴油公安部門如何處罰
2021-01-03個人可以債務重組嗎
2021-02-19離婚調解用出示證據嗎
2020-11-14不同意管轄裁定怎么辦
2020-12-15買賣合同生效后可以取消嗎
2021-03-04勞動者月中入職當月是否有工資
2020-11-22HR外包
2021-03-11勞動者辭職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1-01-16人壽保險的類型和條件有哪些
2021-03-20對保險合同效力有什么規定
2021-01-05汽車改裝線路自燃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嗎
2020-12-05如何認定事故理賠費
2020-11-29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01-13保險合同盡到說明義務是否就可以免責
2021-01-26買保險花多少錢比較合適?
2020-12-25拆遷補償協議沒簽房產證能交嗎
2021-03-10“禁養”來襲,養殖場拆遷補償怎么算
2021-01-13拆遷安置房面積如何算的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