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提出條件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應該就是無效婚姻。存在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
可撤銷婚姻的婚姻法規定: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同時也是出于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1、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2、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要是男女之間有一方是因為受脅迫而與對方結婚的話,此時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婚姻的。但通常情況下是必須在結婚登記之日起的1年內提出。
綜合以上介紹,對于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問題,我國法律有相應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可撤銷婚姻相關規定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更切實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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