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能以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孕期、產期,是我們國家勞動法一再強調的,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因為近兩年是生育高峰,很多單位不愿意招用適齡的女員工,甚至不允許女員工在合同期內懷孕,這樣的做法都是不對的,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應該完善自己的內部管理和規章制度來創造和諧的勞動關系,而不是一味地想著降低勞動成本而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有的勞動者認為自己在“四期”內,公司就不能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這是錯誤的,單位在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以及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時,對于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吳月律師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全國211工程”重點院校遼寧大學。本著勤勉盡職的職業精神,利用自身扎實的法學知識和不斷豐富的實踐經驗,吳律師多年來辦理過各類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案件,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深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擅長領域:人身損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勞動糾紛、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常年顧問。聯系:13940520866,18642086136。:348426602,E-mail:18642086136@163.com。聯系地址:青年大街1號市府恒隆廣場23層。
哪些房屋裝修行為是禁止的
2021-01-08三維標志有哪些禁用條件
2021-01-03勞動者如何快速有效討薪
2021-01-18犯人羈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嗎
2020-12-21沒離婚不讓看孩子報警管嗎
2020-12-26城管強制拆除違建程序是什么
2021-03-04免責條款有哪些內容
2021-03-16家政服務人員受傷能適用雇傭損害關系索賠嗎
2021-03-05團體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責任
2020-11-19計算出口產品責任險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1-03-01何謂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2021-01-07因特別約定條款引起的保險糾紛
2020-12-23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被判無效的情況
2021-03-23保險索賠五大訣竅
2020-11-22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2020-12-06湛江赤坎區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0-11-12農村拆遷賠償條款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2020-12-23宅基地證寫自己名字戶口遷出拆遷是否有回遷房補償
2020-12-10拆遷維權時必須請律師嗎
2021-03-16簽了安置補償協議還能維權么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