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船公司提出的共同海損,收貨人常因不懂相關法律法規而成為“冤大頭”。實際上,無論是因船舶不適航船方負有不可免責的過失責任,還是船方出具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令人質疑,收貨人大可氣定神閑,拒絕分攤。
問:若收貨人在目的港提貨的要求被船公司拒絕,而同時被要求提供共同海損分攤費用擔保,此問題究竟屬何性質?收貨人就應當如何處理?
答:共同海損須滿足下列條件:(1)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貨面監共同危險;(2)為共同安全而采取有意且合理的措施;(3)該措施直接造成特殊犧牲,產生特殊費用;(4)該措施獲得效果,保全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實務中,船公司在發生共同海損事故后,往往在難船抵達的第一個安全地宣布共同海損,并委托專門的共損理算機構對共同海損發生的特殊犧牲、特殊費用以及各受益方的分攤價值和分攤金額進行理算。通常,理算機構會在接受船公司的委托之后先出具一份共同海損通函,而后承運人再依據所掌握的貨主資料通過各地代理進行一一通知。目前較為普遍適用的理算規則為《1974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國內的貿促會則制訂了《北京理算規則》,并專門設立海損理算處負責共同海損理算工作。
船公司在共同海損事故處理完畢后,通常要求目的港的船代在貨物放行之前獲得以下材料:(1)貨物商業發票復印件(CIF)價格;(2)由收貨人簽署的愿意分攤共損協議書;(3)由貨物保險人出具的共損擔保書。其中,貨物的商業發票是為了便于共損理算師確定所保全的貨物價值,從而計算分攤價值及分攤金額。若貨物無保險人,則船公司往往要求收貨人提供理金擔保,該數額通常依據共損理算師初眇估算的比例確定。待理算機構出具最終共損理算報告后,各受益方(尢指貨方)按理算報告計算的各自比例分攤共同海損金額。
通常,需由各受益方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計算方法為:(1)共同海損損失率=共同海損金額÷共同海損分攤價格總額*100%;(2)各受益方應分攤價值*共同海損損失率。面對此種情形,通常收貨人可采取以下對策:
(一)在確定事故責任系船方不可免責過失的情形下拒絕分攤。
在共損事故發生后,受損方(船公司)往往迅速進行共同海損理算并提出分攤請求,而此時引起共同海損事故是否存有過失或過失難否免責很難確認,故提貨時收貨人拒絕分攤共損金額顯得不太可能。實務中,常有收貨人以船舶不適航等承運人不可免責的因素,作為拒絕船公司分攤共損金額的理由。事實上,在共同海損事故原因尚未確定之前,我國司法界目前采取的普遍態度是“先理算,后分攤”、“先分攤,后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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