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簽署地)
(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稱)
(地址:電話:傳真:電傳:郵政編碼:)的[]號船舶(船旗國:船籍港:的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下稱“被救助方”)同[](救助方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傳:郵政編碼:)的代表[]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救助方應以應有的謹慎救助[]號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并將它們送到[]或以后商定的其他地點,如果沒有上述約定或商定地點,可送往任一安全地點。
當獲救的船舶及/或其他財產已被送到前款規定的地點時,被救助方應及時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時接受,被救助方應對非屬救助方過失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二條被救助方應與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獲得準許進入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地點;免費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機器、裝置、設備、錨、錨鏈、物料和其他屬具,但救助方不應無故損壞、拋棄或犧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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