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投入的財產散伙時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企業散伙的,要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有剩余財產的,按合伙人出資的份額分配財產,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八十九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權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企業散伙的,要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有剩余財產的,按合伙人出資的份額分配財產,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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