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善管義務是什么
善管義務。普通合伙人作為有限合伙的管理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包括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撤銷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
普通合伙人的**義務如何履行
普通合伙人可分為二類:有權執行合伙事務之普通合伙人和不執行合伙事務之合伙人。
其中,有權執行合伙事務之普通合伙人中的有權”應被理解為代理權。若有權執行合伙事務之合伙人在事務范圍內代理全體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則行為本身包含自己的行為”與代理其他合伙人的代理行為”。其**義務應該為忠實義務。如我國新合伙法”第32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痹摲ǖ?7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
而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內部相互之間互負的**義務應該包括出資義務、檢查監督義務、合伙財產維護義務和忠實義務。因為合伙合同一經成立和生效,合伙人即負有出資義務,各合伙人的出資就構成了合伙組織的財產。在合伙組織成立后,合伙人對合伙事務也可通過相互監督或專職監督等方式平等地行使監督權。
相關法條:
《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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