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有哪些
1、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適用范圍不同。
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于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 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 編制管理;
(2)經費管理。建國后,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后,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后, 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后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 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盡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等 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的工資主要由企業自主決定。
3、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于分 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于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 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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