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和醫療期的區別是怎樣的
1、醫療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更多是生理上的概念。
法律上,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的長短有法定標準。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的長短需根據勞動者的病情而定。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關系,病假期內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醫療期結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而病假期間的勞動關系保護,法律則無另外的規定,一般來說,當勞動者請病假且病假短于醫療期,除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之情形,用人單位在這一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請病假但病假已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醫療期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一種特殊保護,病假則更多屬于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范疇。
實踐中,用人單位都會要求請病假的員工提供證明,并由企業行政審核批準。員工基于生病向企業請假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因違法公司的制度被解雇。
但是醫療期內則不同,醫療期內,除非是員工嚴重違法紀律,否則用人單位不能基于任何理由解雇勞動者。
二、相關法律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我們可以了解到病假和醫療期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醫療期一般是屬于法律概念,而病假是屬于生理上的概念,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以上這些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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