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如何以實物出資
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以實物出資的,要對實物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由合伙協議或者合伙人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解除合伙協議后的責任
退伙即個人合伙的退出,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經營的行為。
1、退伙應當允許:
(1)合伙人退伙,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2)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準許。
(3)因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退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1)退伙人對合伙內部承擔約定分擔或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按份責任: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2)退伙人對既存合伙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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