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交易權如何行使
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造成損失的,有限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七十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另外,《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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