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職務的后果由誰承擔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根據法律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執行企業部分或全部事務的負責人,他在授權范圍內從事的各項活動是以企業的名義進行的,并為企業經營之需要,故而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后果,無論對企業是正面的或是負面的,都應由企業來承擔。為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取得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其他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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