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企業的財產分為哪些
個人合伙企業的財產分為內部和對外,這兩種財產。
一、內部財產
個人合伙的內部財產關系,包括合伙的財產的構成和合伙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個人合伙的財產來源于兩個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時由合伙人投入的財產,包括資金、實物和知識產權。第二是在合伙經營期間積累起來的財產。上述兩部分財產都應屬于合伙人的共有財產。
對合伙的共有財產,應當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以實現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間對合伙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發生分歧時,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或出資少服從出資多者的原則決定合伙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二、對外財產
個人合伙的對外財產關系,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個人合伙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的物權法律關系和債權法律關系。個人合伙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與其他民事主體就財產歸屬和財產流轉進行民事活動從而取得財產所有權或設定債權。
第二、個人合伙對外承擔的債務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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