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集體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集體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關于集體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的問題,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因集體協商發生爭議的處理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協調處理的書面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期滿未結束的,可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二)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解決。勞動法的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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