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所有權的變化構成
合伙企業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所有權表現為各自的資本份額,合伙人所有權的變化將直接影響合伙企業的生存。
1.入伙的會計處理。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伙協議。
新合伙人可以以兩種方式入伙:
第一,從原合伙人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權益,在征得原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后,將現有伙權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新合伙人,但合伙企業的資本總額并未發生增減變化。所以在會計處理上只需將受讓資本部分作過戶記錄,將原合伙人換為新合伙人即可。
第二,新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投資入伙,取得合伙權益。這將使合伙企業的資產和資本總額均增加,擴大了合伙企業的規模。由于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同,所以新合伙人投入同樣的資產入伙其獲得的權益大小可能會有所不同。
如果合伙企業的獲利能力一般,其資產并無高估或低估的情況,新合伙人獲得的股權可按照投入資產的價值確認;如果新合伙人加入某較成功的企業,除投入與其利益相稱的資本外,還需另投入一定數額的資本,作為對原合伙人努力經營使企業獲利能力高于一般企業的補償。
這時,新合伙人獲得的股權將低于其投入資產的價值,其差額通常視為原合伙人獲得的利潤,應按原合伙契約中規定的損益分配比例分配給原合伙人;當合伙企業經營不善,獲利能力較低或者新合伙人入伙可為企業提供急需的資本、良好的聲譽、特殊的技能時,新合伙人就可能以較少的投資而獲得高于其投資額的股權。
此時,新合伙人投資額與資本貸項賬戶的差額可視為給新合伙人的紅利,同時將此差額根據原合伙契約規定的損益分配比例減少原合伙人的資本。
2.退伙的會計處理。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合伙人退伙除了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外,還需要退伙時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合伙企業法》對退伙結算作了規定: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因此,退伙結算時,其會計記錄將視退伙人所收到的金額是否與其資本賬戶的最后余額相等而定。若付給退伙人的金額與其資本賬戶的最后余額相等,則惟一的分錄是借記其資本賬戶,并貸記相應的資產賬戶。
當清償金額與資本賬戶最后余額不相等時,若清償金額大于資本賬戶最后余額,應將超額支付部分視為給退伙人的紅利,同時按損益分配比例減少其余合伙人資本賬戶。若清償金額小于資本賬戶最后余額,應將付款額與資本余額的差額視為給其余合伙人的紅利,按損益分配比例增加其余合伙人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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