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資雙方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并且勞動者沒有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拒絕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后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面臨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為了避免出現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不愿簽訂合同的勞動者,用人的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以書面方式通知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總之,遇到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應該及時采取終止程序,以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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