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完勞動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由于可撤銷原因,可以撤銷勞動合同。如果侵犯你的權益,你可以起訴。《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
1、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
根據《民法意見》第69條的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重大誤解
根據《民法意見》第71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4、顯失公平
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為了維護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可以因為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示公平這四個原因的話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解除的勞動合同,有任何法律問題各位讀者都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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