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合伙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我國不是民商分立國家,所以我國的合伙法律制度與法國、德國、日本有很大區別,他們的立法例也不適合我國。因此,我國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借鑒英美法的做法,將合伙區分為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合伙企業法》亦將合伙視為企業,但是沒有賦予其法人地位,也沒有默認它的法人地位,因此合伙企業仍是非法人團體。
合伙的法律地位,我國法學界有三種有代表性意見,即否定說、肯定說和區別對待說。否定說認為,民事主體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個人合伙是自然人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特殊表現形式,屬于自然人范疇,法人合伙是法人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特殊表現形式,屬法人范疇,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所派生出來的。肯定說認為,合伙是與自然人和法人相區別的“第三類民事主體”。區別對待說認為,對合伙應該區別對待,對一些簡單的合伙組織形式不承認其獨立主體資格,而規范化的合伙企業則承認其為民事主體。
本文認為,我國《合伙企業法》第20條明確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可見,合伙企業和財產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對于合伙債務的承擔司法實踐中我國采納的是雙重優先原則,因此,合伙的財產、合伙責任的承擔都具有相對獨立性。本文認為,合伙應當成為獨立于自然人、法人的第三類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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