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書可當勞動合同嗎
聘用書不等于勞動合同,聘用書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不能將其等同于勞動合同,從法理上聘用書無法認定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證明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往往兩者是主附關系,即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它約定了雙方詳細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簽定表明一個單位已經正式錄用了某個勞動者,雙方的關系受到了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而聘用合同是以所建立的勞動合同為前提的,是勞動合同的補充,聘用合同一般主要約定勞動者聘用在什么崗位、該崗位的職責、該崗位應遵守什么特殊的規定、該崗位存在何種師徒關系、何時到崗上班、何時終止師徒關系等等。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則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基礎,聘用合同的約定為解釋處理。
第二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只存在勞動合同而沒有聘用合同,往往把聘用合同的內容在勞動合同中作了約定,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以勞動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只存在聘用合同而沒有勞動合同,往往在聘用合同描述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以聘用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四種情況:在機關、部分事業單位,由于職工與單位建立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律、法規調整,所以這些單位與職工之間并不簽署勞動合同,而只簽署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按聘用合同約定進行人事仲裁處理。事實上合同的名稱并不能決定合同的內容,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聘用合同,只要其內容是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的,都可以作為勞動仲裁或訴訟的依據,并不會名稱不同而有嚴格的偏廢。
聘用書跟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不能夠簡單的當聘用書是勞動合同,不然將來勞動者要維權的時候沒有合同很難保障自己的權益。關于可當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跟內容也不是特別清楚的時候,來律霸網與律師一對一探討找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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